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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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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洋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08号 罪犯杨洋。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6日作出(2007)南刑一初字第0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08号

罪犯杨洋。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6日作出(2007)南刑一初字第0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了(2007)豫法刑四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于2008年5月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杨洋在执行期间,2010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2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杨洋兄弟三人酒后回家的路上,因本村村民王国平曾将其母亲的左眼打伤,预谋报复王国平,三人持菜刀、砖头将王家大门撞开后,被告人杨洋用刀砍王的头部和左腿,被告人杨振用砖头砸王的头部,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洋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15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2次)共表扬5次,2013年12月15日记功1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余某、姜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29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