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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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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92号 罪犯杨正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2004)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正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92号

罪犯杨正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2004)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正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0日作出(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8月20日起。于2004年11月1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正旺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正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

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正旺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24日晚6时许,杨正旺伙同李志刚等五人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绳子等作案工具,窜到新密市宋集镇裴沟二队郑坤宝的租住处,由杨望风,李等人进入郑的住室,将郑妻汪树英捆住,为逼取财物,李志刚持刀照汪的腿部猛刺一刀,后抢走现金690元及银元10块,五人抢劫后,行至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石板沟铁路信号灯附近一路口,将骑摩托车路过此处的王少博按倒,对其实施抢劫,在抢劫中,李志刚朝王少博的左大腿捅了一刀,后由于王极力呼救,五人逃走。同时认定被告人杨正旺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正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3年12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正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正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