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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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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73号 罪犯李飞。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濮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73号

罪犯李飞。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濮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8年4月28日起。于2008年5月14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李飞在执行期间,2010年11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3月21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李飞伙同他人酒后无事生非,无故殴打在南乐县长途车站附近等车的被害人魏某,用砖头、板凳击打魏头部,致其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李飞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4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