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51号 罪犯李祯合,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5日作出(1999)鹤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祯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7日以(1999)豫法刑二终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1999年8月17日起。于1999年11月1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祯合在执行期间,2001年8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2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9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祯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祯合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祯合之妻与被害人冯某有暖昧关系。1998年12月12日夜,被害人冯某到被告人李祯合家敲门。被告人李祯合听到后即从屋内出来与被害人冯某厮打,后又叫出其弟李祯水一起将被害人冯某弄翻在地,用硅头砸其头部、掐其脖子,然后将被害人冯某拖至其家东边麦地投入一机井内,致冯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李祯合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祯合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2次;2014年6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祯合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祯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4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