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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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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根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72号 罪犯李长根,又名李景和。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1999年7月16日作出(1999)新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根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72号

罪犯李长根,又名李景和。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1999年7月16日作出(1999)新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根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长根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8日作出(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21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0年7月28日起。于2000年8月2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李长根在执行期间,2002年12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1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0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长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长根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自1995年12月至1997年9月10日,被告人李长根伙同蒋莉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填发票、收入不记帐等手段共贪污41万余元,案发后,已缴赃款30.5万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李长根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根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日、2014年2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20日(二次)共表扬5次;2013年2月20日记功1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老年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年罪犯鉴定表及审批表、证人程某、杜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长根在服刑期间,认罪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长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2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