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57号 罪犯李雁龙,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2005)北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雁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7日作出(2006)安少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于2006年3月2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李雁龙在执行期间,2009年1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雁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雁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李雁龙伙同李宽等41人,在安阳市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雁龙其中参与抢劫2起价值4116元,参与寻衅滋事3起,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参与聚众斗殴2起,参与强奸1起,强奸妇女1人。同时认定被告人李雁龙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雁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3次;2013年10月20日、2015年2月17日共记功2次;2012年2月1日禁闭处分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雁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雁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4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