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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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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56号 罪犯田龙,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6日作出(1999)洛刑三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56号

罪犯田龙,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6日作出(1999)洛刑三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8日作出(2000)豫法刑一终字第3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0年7月18日起。于2000年11月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田龙在执行期间,2002年7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2月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7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田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田龙伙同姬治国等9人,于1997年11月至1998年9月间,分别结伙在洛阳市、焦作市等地,采取暴力、持刀、殴打、捆绑、威胁等手段,抢劫行人等作案14起抢劫现金人民币2300元及摩托车、寻呼机、金项链等物品。同时认定被告人田龙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2次;2014年5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5年2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