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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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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彭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25号 罪犯杨玉彭。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1月13日作出(2005)新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玉彭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25号

罪犯杨玉彭。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1月13日作出(2005)新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玉彭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8月2日起,于2005年8月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杨玉彭在服刑改造期间,2007年11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玉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玉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21日中午,被告人杨玉彭伙同陈风本、范玉飞在卫辉市孙杏村镇张武店村饭店喝酒,陈风本提议抢劫。下午4时许被告人杨玉彭等三人,将收废品的潘某骗至陈风本家,被告人杨玉彭等三人持钢管对潘进行殴打,抢走现金700余元。后又用铁丝将潘捆住,陈喊来被告人宋连新,二人骑着三轮车走到姚庄附近的共产主义桥时,将潘投入渠内,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同时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玉彭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日、2013年8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4次,2014年7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玉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玉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