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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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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波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25号 罪犯连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0日作出(2000)汴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连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25号

罪犯连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0日作出(2000)汴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连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5日作出(2000)豫刑一终字第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0年9月15日起。于2000年9月2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连波在执行期间,2002年12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连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连波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8月,因被害人赵某举报齐大东逃税,齐大东授意被告人连波找人打被害人赵某,并出佣金人民币5000元,1999年9月1日晚7时,被告人连波伙同王涛、余龙等人,翻墙进入被害人赵某家,遭到被害人赵某强烈反抗,王涛、余龙对被害人赵某的胸部、上臂连刺数刀,致被害人赵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连波伙同他人参与盗窃一起,价值人民币1036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连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日、2013年2月20日、2013年7月15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表扬6次;2012年4月20日记功1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连波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连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2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