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40号 罪犯邵可要。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3日作出(2004)南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可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5年5月20日起,于2005年6月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邵可要在执行期间,2007年10月12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邵可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邵可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5月1日,被告人邵可要与被害人乔小燕举行婚礼仪式后,乔小燕一直不愿与被告人邵可要同房,被告人邵可要对此心存不满,2003年5月14日晚,被告人邵可要将乔骗入住室,采用扭胳膊、卡脖子等方法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乔某,被告人邵可要用力卡住乔的脖子,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可要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11月20日、2014年8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邵可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可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