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35号 罪犯邢俊廷。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三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俊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0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俊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4月24日起,于2008年5月28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邢俊廷在执行刑期间,2010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邢俊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邢俊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7年元月至2006年5月间,被告人邢俊廷伙同他人持刀、棍等作案工具,在310国道各路段连续抢劫过往司乘人员,共参与抢劫作案23起,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594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邢俊廷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邢俊廷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2次)共表扬4次;2014年5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邢俊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俊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