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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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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二双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00号 罪犯郭二双。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二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00号

罪犯郭二双。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二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郭二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86966.70元,并相互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郭二双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了(2012)鹤刑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于2012年4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郭二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郭二双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郭二双伙同他人在山城区长风路小庄市场砂锅摊附近,手持酒瓶对韩祥、齐彦斌实施殴打,致使韩祥头部受伤,达二级伤残。201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郭二双伙同他人盗走河南火电一公司鹤壁项目部电气工地仓库电缆,价值22814元。2010年4月11日、15日,被告人郭二双参与寻衅滋事2起。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二双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15日、2014年5月15日共表扬2次;2013年6月18日、2015年3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二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二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