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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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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太行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07号 罪犯郝太行,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太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07号

罪犯郝太行,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太行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于2012年10月1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郝太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郝太行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3月13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郝太行携带一把剪刀到郑州市惠济区老鸭陈村南二街161号3楼东306房间处,用剪刀剪开卫生间窗户的纱窗后进入卫生间,闯入郑某某的卧室,用手捂住郑某某的嘴并用剪刀架在其脖子上,欲对郑某某实施强奸,后放弃,准备离开时又抢走郑某某的现金17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太行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2月17日共表扬3次;2013年10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太行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太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