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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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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现镇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09号 罪犯贾现镇。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现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09号

罪犯贾现镇。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现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贾现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711.1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了(2008)豫法刑三复字第014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起。于2008年4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贾现镇在执行期间,2010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贾现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贾现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贾现镇因听说其妻与被害人刘某有不正当关系,对刘怀恨在心。2007年3月1日9时许,贾现镇又听其子说刘某晚上来过其家,遂生报复之念,便携带刀子到刘某家北面一土坡处发生厮打,贾朝刘胸部、胳膊、腿部连刺数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现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日、2013年7月15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5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双某、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现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现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