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保恒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19号 罪犯赵保恒。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5日作出(2006)驻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保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19号

罪犯赵保恒。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5日作出(2006)驻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保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1576.6元。刑期自2006年8月18日起。于2006年9月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赵保恒在执行期间,2010年11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1月24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保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保恒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10月15日晚6时许,被告人赵保恒得知村民赵新亮污辱过妻子冯某,遂将赵新亮喊到自己家中,质问赵新亮,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赵保恒用匕首将赵新亮右大腿刺作,致其因失血过多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保恒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15日、2014年5月15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2次)共表扬4次,2015年3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宰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保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保恒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