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23号 罪犯赵会民。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5)郑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会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会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长妮、张淑花、刘冰、刘海洋经济损失10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8日作出(2005)豫刑一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8月9日起,于2005年8月1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赵会民在执行期间,2007年11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4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会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会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8月2日,被告人赵会民受刘学成指使,纠集栗某、李某等人,并由刘学成出资3000元,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报复,当晚22时许,贾、李等人窜至新郑市犁河镇三刘村将刘某家门骗开,贾持刀连捅刘5刀,致其死亡。同时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会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4年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4年11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会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会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