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54号 罪犯赵建坤,曾用名赵二孩。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6)新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建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原审被告人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7日以(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建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6年6月16日起。于2006年6月28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赵建坤在执行刑期间,2008年12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建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建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赵建坤与被害人徐某原为恋爱关系,后被害人徐某不愿与其继续恋爱,被告人赵建坤对被害人徐某产生报复之心,2005年7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建坤携带一把尖刀来到被害人徐某家,见被害人徐某的父母离开家中,即持刀对躺在床上的被害人徐某,进行威逼,遭拒绝后,被告人赵建坤持刀朝被害人徐某的腹部捅了一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9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建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建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