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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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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聚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65号 罪犯赵成聚。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10)濮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成聚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65号

罪犯赵成聚。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10)濮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成聚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于2010年2月8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赵成聚在执行刑期间,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成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成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6月中旬,被告人赵成聚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12万元存款,从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从许汉武手中购买假人民币400万余元,后出售给他人。2009年6月下旬,被告人赵成聚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14万余元储蓄卡,从许汉武手中购买假人民币400万余元,乘长途客车途径范县新区时被抓获,当场查获百元版假人民币40032张。同时认定被告人赵成聚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成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日、2013年9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7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陈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成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成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