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37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2日作出(2007)信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于2007年8月1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王志强在执行刑期间,2010年4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志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8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志强因琐事与妻子程某在家中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王志强用双手扼住被害人程某的颈部,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2月17日共表扬3次;2013年9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志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