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11号 罪犯王成省。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成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成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482.8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王成省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了(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9日起。于2008年9月1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王成省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成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成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成省与被害人王某系同村村民,因使用打麦场曾发生矛盾。2002年10月25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成省携带猪钩进入王某家院,敲开房门后与王某发生争执,将王某殴打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成省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省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18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4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吕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成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成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