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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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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27号 罪犯王海军,化名王小伟。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2005)郑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27号

罪犯海军,化名王小伟。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2005)郑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海军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8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7月6日起。于2005年9月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王海军在执行期间,2007年11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9月28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3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海军与王留杰等人酒后到荥阳市祖始村周某家,与在周家喝酒的马政伟、杨某等人产生矛盾,双方在祖始村三队的麦场附近发生互殴,被告人王海军从同伴处要得一把尖刀,朝马胸、腹连刺三下,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20日、2015年2月17日共表扬2次,2013年6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海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