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98号 罪犯田新喜,又名袁卫平。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9日作出(1999)鹤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新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田新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7日作出(1999)豫法刑二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9年8月17日起。于1999年11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田新喜在执行期间,2001年8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2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新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田新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害人王某提出与被告人田新喜离婚,被告人田新喜认为王欺骗了自己,没有真心与自己过日子,遂产生杀人恶念。1999年2月25日晚,被告人田新喜趁王熟睡之机,用绳子猛勒王的颈部,致王窒息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新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3年12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新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新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4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