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94号 罪犯李文才。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新望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文才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以(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10日起。于2011年1月2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李文才在执行期间,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文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文才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7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文才与陈鹏、刘万吉等人多次预谋后,在安阳市丰乐园游泳馆门口,持枪冒充警察给被害人刘新望戴上手铐、头套,带至安阳市聂村一民房内,将刘新望奥迪车上的香烟和12900元人民币抢走,并威胁刘新望打电话让其朋友送40万元现金,后刘新望被殴打致轻伤。共计抢劫财物价值366855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文才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才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4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文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