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08号 罪犯李小亚,曾用名李亚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许中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于2012年10月1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小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小亚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李小亚伙同他人在许昌市顺河街洋洋旅社304房间,采用语言恐吓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亚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9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亚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