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95号 罪犯李光亮,又名李广亮。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光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于2011年9月2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光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光亮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9月8日凌晨1时许,贾江伟伙同张树峰、李光亮等人在鹤壁市山城区中山东路苏红林废品收购站住处内持刀将苏红林夫妇砍伤,并强行劫取现金4000元及手机一部。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光亮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22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11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胡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光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光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