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79号 罪犯李井亮,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郑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井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0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月2日起。于2008年1月1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井亮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井亮减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井亮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6月30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井亮翻墙进入巩义市康店镇马峪村被害人韩某家,李从地上拾起一根铁质凿子殴打韩,因韩反抗,凿子掉在地上,李又拾起一把铁锤击打韩的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后又从床上拿起枕头按压韩的颈部,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井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日、2013年5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4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井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井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0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