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43号 罪犯李占伟。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5日作出(2000)驻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占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0年1月25日起。于2000年6月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李占伟在执行期间,2002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9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占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占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占伟伙同秦金平等10人,于1998年3月至9月持水果刀等凶器,在公共汽车上抢劫旅客7起,抢劫现金等价值1400元;又伙同常卫兵等4人撬锁入室盗窃8起,盗窃现金物品价值4600余元。同时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占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3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占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占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