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卫斌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37号 罪犯李卫斌,又名李文成,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0日作出(2005)郑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卫斌犯故意杀人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37号

罪犯李卫斌,又名李文成,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0日作出(2005)郑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卫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玉军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豫刑一复字第94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6年3月17日起,于2006年4月1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卫斌在执行期间,2008年8月1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卫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卫斌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6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卫斌在郑州市南阳路北段兴隆铺村5号605室的租房处,与同居妇女胡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李遂用绳子勒住胡的脖子,致其死亡。该犯系××罪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卫斌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2日、2014年1月22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11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审批表、证人刘某、谷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卫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卫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