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01号 罪犯李坤龙,又名程祝安、李小林,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1998年6月19日作出(1998)新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坤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4日作出(1998)豫法刑二核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1998年10月14日起,于1999年1月1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坤龙在执行期间,2000年10月1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3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坤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坤龙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坤龙与同乡女青年陈某某恋爱期间,于1998年3月22日二人在辉县市杭庄村赵某某家中因故发生争执,陈提出与其分手,李坤龙便怀恨在心。当日下午在送陈回家路上,当三轮车行至王敬屯乡中学西侧,被告人李坤龙掏出尖刀照陈胸部猛刺一刀,引起大出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坤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22日、2012年10月20日、2014年8月20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6次;2013年12月20日记功1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坤龙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坤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3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