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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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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46号 罪犯李喜,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5日作出(1998)驻刑初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喜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46号

罪犯李喜,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5日作出(1998)驻刑初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喜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8年12月15日起。于1999年2月1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喜在执行期间,2001年12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8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5年春季至1997年夏季,被告人李喜先后结伙他人在汝南县三桥、官庄、三门闸、水屯等地盗割农用电线42起、179空、46170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564元。同时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20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邓某、俎尧坤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1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