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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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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国保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97号 罪犯杜国保,又名杜宝林。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国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97号

罪犯杜国保,又名杜宝林。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国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2日作出(2007)豫法刑三终字第000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10日起。于2008年4月1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杜国保在执行期间,2010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杜国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杜国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4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杜国保在本村十字路口看见被害人杜某,因杜某辱骂自已,顿生报复之念,便到本村杜生云饭店偷拿一把尖刀去找杜某论理,两人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杜国保持尖刀朝杜某身上连扎数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国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4月20日、2014年1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国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国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29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