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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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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16号 罪犯熊文伟,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信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文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16号

罪犯熊文伟,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信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文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5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复字第086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6年3月25日起,于2006年6月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熊文伟在执行期间,2008年8月1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6日减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熊文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熊文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熊文伟于1999年4月13日晚,与被害人杨某在信阳市“相约酒吧”因琐事发生口角,杨某持刀砍熊文伟两刀,之后,熊通过他人找杨要求经济赔偿,未果。同年4月15日,熊文伟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刀具、猎枪,到信阳市党校内找到杨,持刀对杨进行砍、扎,致其死亡,致一人轻伤。同时认定被告人熊文伟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文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4年6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熊文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文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