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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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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传山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61号 罪犯牛传山。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传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61号

罪犯牛传山。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传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损失共计80400.94元。被告人牛传山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7)豫法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3日作出(2008)刑五复318562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牛传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于2009年1月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牛传山在执行期间,2011年3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牛传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牛传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经预谋后,被告人牛传山伙同牛茂堂于2006年12月26日17时左右,在台前县人民医院门前以租车为名骗乘被害人韩某驾驶的长安面包车,当车行至台前县后方乡西后方至刘口公路时,二人将韩某杀死。抢走手机一部和现金100余元。尔后购买汽油将尸体焚烧。同时认定被告人牛传山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传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2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4年8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传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传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