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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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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伟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92号 罪犯牛伟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2003)新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伟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92号

罪犯牛伟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2003)新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伟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远彦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相涛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作出(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7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12月5日起,于2004年3月1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牛伟强在执行期间,2006年3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牛伟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牛伟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4月4日晚8时许,被告人牛伟强等三人酒后在一〇六国道樊相镇南约200米处,对素不相识的过路人程全友、程相涛殴打,被告人牛伟强手持钢管打程全有头部一下,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扎程全有后背一刀,又返过来用匕首扎程相涛左腰部一刀,致程全有当场死亡,程相涛重伤。同时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伟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9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伟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伟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