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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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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庆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29号 罪犯王国庆。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7日作出(2004)焦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庆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29号

罪犯国庆。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7日作出(2004)焦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国庆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4年9月27日起,于2004年10月2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王国庆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2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国庆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国庆伙同他人携带撬棍、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沁阳市赵某家,将赵的手脚捆住,抢走现金、财物价值19221.68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庆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4年4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5年2月17日共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国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