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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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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平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58号 罪犯杨维平,别名杨洁,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5日作出(1998)安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维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58号

罪犯杨维平,别名杨洁,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5日作出(1998)安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维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8日作出(1999)豫法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1999年4月8日起。于1999年6月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杨维平在执行期间,2002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维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维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维平伙同黄培利等4人于1989年5月至1996年1月间,以找工作或做生意为名,先后将四川省女青年杨某某、廖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罗某某和二名身份不明的女青年拐骗到安阳县,通过张书军卖掉,得款4600元,在拐卖中,被告人杨维平多次将罗某某强奸。同时认定被告人杨维平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维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20日、2012年12月20日、2014年6月20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5次;2013年10月20日记功1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维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维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