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30号 罪犯栾留中,曾用名栾培民、栾培森。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栾留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2003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于2004年8月4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栾留中在执行期间,2007年7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栾留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栾留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栾留中分别伙同他人在项城市高寺乡南顿镇,采用入户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2起,抢劫价值人民币4488元,同时还在项城市永丰乡、丁集镇等地盗窃作案10余次,价值人民币348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栾留中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日、2013年7月15日、2014年12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2次)共表扬5次;2014年5月20日记功1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栾留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栾留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3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