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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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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元元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06号 罪犯林元元,又名林振。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鹤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元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06号

罪犯林元元,又名林振。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鹤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元元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了(2008)豫刑一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于2008年5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林元元在执行期间,2010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林元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林元元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0月23日至2007年6月9日,被告人林元元先后伙同他人在山东省济宁、河北枣强县、鹤壁市等地,手持双管及单管猎枪、自制手枪、手铐等作案工具,身着警服冒充警察,抢劫作案5起,抢劫轿车、现金等财物价值1281381元。2006年11月20日夜,被告人林元元等人在天津盗窃轿车一辆,价值331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林元元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元元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18日、2014年5月15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12月15日、2015年3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徐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元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元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