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05号 罪犯梅金华,又名梅五,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2日作出(2003)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梅金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余刑二年十一个月零六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梅金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作出(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3月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梅金华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梅金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梅金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梅金华伙同他人预谋,携带菜刀、木棍等作案工具,窜至新密市白寨镇黑峪沟村,蒙面入室抢劫作案四起,抢劫价值6600余元,抢劫中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同时认定被告人梅金华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梅金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2014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5年1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梅金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梅金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