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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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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增磊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47号 罪犯毛增磊,曾用名毛磊。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8)濮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增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47号

罪犯毛增磊,曾用名毛磊。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8)濮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增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于2008年3月5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毛增磊在执行刑期间,2010年11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毛增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毛增磊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毛增磊伙同他人在山东省梁山县,濮阳市飞龙车站等地,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4起,抢劫出租车四辆,价值人民币252800元;抢劫过程中,致二人轻微伤。同时认定被告人毛增磊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增磊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2次)共表扬4次;2014年9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毛增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增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