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36号 罪犯池振强,化名李杰、李小杰、张强、李辉、耿旭辉。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鹤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池振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于2012年8月1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池振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池振强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池振强先后以诱骗、殴打、恐吓等手段,将多名女孩绑架至新疆等地强奸后,再用暴力手段逼迫其从事卖淫活动,并向被害人家属勒索钱财。同时认定为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池振强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日、2014年7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3年8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池振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池振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30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