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81号 罪犯汤少鹏。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31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少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于2010年4月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汤少鹏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汤少鹏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汤少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1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汤少鹏以其在法院有熟人能帮助侯韶延的儿子安排到法院工作为由,先后多次骗取侯韶延现金共计85650元,以能帮助王喜军打官司为由,先后多次骗取王喜军现金共计85100元,以给杨远志的儿子办理当兵手续为由,先后两次骗取杨远志现金共计13000元,三项总和为18375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少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1次;2014年2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汤少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少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