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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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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成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32号 罪犯王孝成。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郑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孝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32号

罪犯王孝成。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郑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孝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豫法刑二复字第015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于2008年7月17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王孝成在执行刑期间,2010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孝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孝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孝成因其妻子毕宗琴住院需手术治疗,即和毕宗琴预谋将被害人王某用布条勒死,以造成事故为由,向煤矿索要赔偿金。2007年10月10日0时许,被告人王孝成在科峰煤矿北井废弃巷道的通风巷内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用准备好的布条将被害人王某勒死。同时认定被告人王孝成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孝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5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孝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孝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