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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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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炯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58号 罪犯王炯,曾用名王亚熙。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58号

罪犯王炯,曾用名王亚熙。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了(2011)郑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0)上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炯的量刑部分,认定上诉人王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于2011年8月1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炯积极参加以袁首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以来为获取非法利益,增强影响力,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非法活动。其中被告人王炯参加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多起。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日、2013年8月20日、2015年3月20日表扬3次,2012年9月20、2014年6月20日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吴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