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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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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才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69号 罪犯王守才。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31日作出(1998)南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守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69号

罪犯王守才。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31日作出(1998)南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守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6日作出了(1999)豫法刑一核字第023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1999年4月16日起,于1999年9月8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王守才在执行期间,2001年4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0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守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守才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守才与被害人李某婚后感情不和。被害人李某多次提出离婚,被告人王守才拒绝。1998年8月24日两人再次争吵后,被害人李某到其堂妹家暂住,期间被告人王守才两次给被害人李某打电话谎称李父在其家让其回家。8月28日下午被害人李某回到家中,两人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王守才深感婚姻难以维持,遂产生杀死被害人李某之恶念,到厨房拿一斧头趁其不备,朝被害人李某头上砸了一下,又用手卡住其脖子用斧头朝其前额砸一下,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后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守才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日、2013年4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2014年2月20日、2014年8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7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守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守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