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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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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军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24号 罪犯王秋军,又名王钢蛋。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4)周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秋军犯故意杀人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24号

罪犯王秋军,又名王钢蛋。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4)周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秋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12月13日起,于2005年2月3日送入郑州未管所,2006年1月9日调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王秋军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2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秋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秋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6月28日,被告人王秋军窜到邻居王某家中,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事后,怕事情败露,用电线将王某勒死。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秋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2月17日共表扬3次,2014年5月20日记功1次,2012年10月17日记过处分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秋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秋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