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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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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绪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64号 罪犯王绪新,河南省光山县孙铁铺镇刘渡村。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2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绪新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64号

罪犯王绪新,河南省光山县孙铁铺镇刘渡村。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2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绪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玉凤、王小勤、曹文祥、曹闪闪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11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玉凤生活费人民币12215元,曹文祥生活费人民币4886元,曹闪闪生活费人民币9772元,已交纳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5年10月20日起。于2005年12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王绪新在执行期间,2008年8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绪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绪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4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绪新在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4号南侧胡同附近,因琐事与他人互欧,被刺伤后,围观人员曹志红上前欲劝阻时,被告人王绪新持刀将曹志红扎伤,致其左胸部被刺破,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绪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4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绪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绪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