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88号 罪犯王线,曾用名王长现、王现,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10)驻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共计失人民币30672元。刑期自2010年1月4日起。于2010年3月1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王线在执行期间,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线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0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线在参加上蔡县杨屯乡张宇村六组群众大会时,与新当选的村民组长梁全志发生争执。此时被告人王线的大哥王地等家人过来帮忙,一起殴打梁全志,梁的儿子也上去参与打架,双方打在一起,而后双方被同在场的其他村民拉开,梁全志在被拉开后不久倒地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王线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线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2015年4月20(2次)共表扬4次;2014年7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