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35号 罪犯田子兵,又名田志兵。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周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子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于2010年2月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田子兵在执行期间,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子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田子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田子兵分别伙同他人在扶沟县城关镇鸿昌大道等处实施持刀拦路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参与抢劫4起,数额4128元,参与强奸4起4人(2起轮奸);参与敲诈勒索1起;参与强迫妇女卖淫2起;参与介绍妇女卖淫1起,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同时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子兵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5月20日、2015年2月17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子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子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