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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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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拥军犯敲诈勒索罪、爆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89号 罪犯胡拥军,又名军的,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拥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89号

罪犯胡拥军,又名军的,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拥军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胡拥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极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安刑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罪犯胡拥军于2009年12月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胡拥军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胡拥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胡拥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5月,胡拥军伙同他人预谋敲诈勒索,后多次给被害人罗某打电话要钱,并以人身安全相威胁,未得逞。2007年6月19日,胡拥军等人携带炸药、雷管窜至安阳县钢冶镇东街村李某家,将其街门炸毁,第二天向罗某勒索现金3万元。2007年7月3日,胡拥军等人窜至徐某家,将徐某家街门炸毁,次日向其勒索钱财。该犯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拥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26日累计受到表扬奖励5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拥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拥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1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